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「继父***继女由无罪改判8年」这一案例?_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份黎服装辅料股份有限公司

环境水务治理网站模板

联系我们

邮箱:youweb@qq.com
电话:020-66668888
地址:广东省广州市番禺经济开发区 在线咨询

公司资讯

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「继父***继女由无罪改判8年」这一案例?

发布日期:2025-06-22 02:35:09浏览次数:

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(2017)京刑再3号文书中有一段振聋发聩的论述: 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,被告人无须“自证其罪”,因此无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与有罪判决并不相同,只要指控证据未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,只要存在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,就表明关于有罪的证明至少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,即应考虑认定被告人无罪。

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,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,认定案件事实,必须以证据为根据;应当坚持疑罪从无…。

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「继父***继女由无罪改判8年」这一案例?

联系方式

全国服务热线

020-66668888

手 机:13988888888

地 址:广东省广州市番禺经济开发区

友情链接 / LINKS

Copyright © 2012-2023 某某博客 版权所有| 备案号:粤IP*******|网站地图